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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师辅导资料:合同管理知识点(一)
留置的概念
A.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在合同中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
约定的期限履行其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
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
采用留置担保的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①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②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牵连关系;
③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④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B.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仅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担保。
C.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
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
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
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
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定金的概念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
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期限。定金合同从
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交付定金时,主合同也即生效。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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