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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决定居住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主要因素,一是所处地理纬度及其气候特征,二是
所处城市的规模大小。我国地域广大,南北方纬度差约 50 余度,同一日照标准的正
午影长率相差 3~4 倍之多,所以在高纬度的北方地区,日照问距要比纬度低的南方

 

地区大得多,达到日照标准的难度也就大得多。

大城市人口集中,因此城市用地紧张的矛盾比一般中小城市要大,这是一个普遍性
规律。由此,同一地理纬度的同一日照标准,小城市能达到的中等城市不一定能达
到,中等城市能达到的大城市可能很难达到。从全国 140 余个居住区的调查表明,
北纬 25° 及以南地区如昆明、南宁等城市,现行住宅日照间距已达到或接近冬至日
日照 1h 的标准;北纬 30°上下、长江沿岸一带第Ⅱ、Ⅲ建筑气候区的南京、杭州、
常州、武汉、沙市、重庆等城市的现行日照间距则仅接近大寒日日照 1h;而北纬
40°以上、第Ⅰ建筑气候区的长春、沈阳、哈尔滨、牡丹江、齐齐哈尔、佳木斯等城
市的现行住宅间距则连大寒日日照 1h 也未能达到。根据我国的这一实情,本规范日
照标准的确定,以综合考虑地理纬度与建筑气候区划和城市规模(大城市与小城市
有别)两大因素为基础,考虑实际与可能,以多数地区适当提高日照标准,少数地
区(主要是第Ⅴ气候区和纬度较低地区已达到冬至日照 1h 的城市)不降低现行日照
标准,即以分地区分标准为基本原则。同时,在建筑日照标准的计量办法上也力求

 

提高科学性与合理性。 本规定较原有标准有几点改进:

1.改变过去全国各地一律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而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

日。过去,我国有关文件曾规定 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 。从表 1 反映
的实施情况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大、中、小城市均未达到这个标准。大多数城市
的住宅,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东北地区大多数城市的住宅,
冬至日日照遮挡到三层、四层。这些城市若适当提高日照标准,仍不可能达到首层
住宅冬至日有日照的要求,更达不到冬至日日照标准,因而,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
日,而只能采用第二档次即大寒日为标准日。据此,本规范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
级标准。

国际上许多国家也都按其国情采用不同的日照标准日:原苏联北纬 58°以北的北部
地区以清明(4 月 5 日)为日照标准日(清明日照 3 小时),北纬 48°~58°的中部
地区以春分、秋分日(3 月 21 日、9 月 23 日)为标准日,北纬 48°以南的南部地区
采用雨水日(2 月 19 日)为标准日(参照前苏联建筑规范 СНИПⅡ 一 6075);原
西德的标准日相当于雨水日;欧美、伦敦采用的标准日为 3 月 1 日(低于雨水日,
高于春、秋分日)等,所以,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既从国情出发,也
符合国际惯例。

2.随着日照标准日的改变,有效日照时间带也由冬至日的 9 时至 15 时一档,相应增
加大寒日 8 时至 16 时的一档。有效日照时间带系根据日照强度与日照环境效果所确
定。实际观察表明,在同样的环境下大寒日上午 8 时的阳光强度和环境效果与冬至
日上午 9 时相接近。故此,凡以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采用 8 时
至 16 时;以冬至日为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为 9 时至 15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