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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法律依据及流程

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法律依据

1、2006 年重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6-1 施行;

2、2007-5-9 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合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6-1 施行。

二、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及提交材料规范

一、办理机关:
    1、申请名称冠以“河南省”的,到河南省工商局办理;
    2、申请名称冠以“郑州市”或“县(市)、区”的到企业经营场所的辖区工商局(分局)办
理。

  

    二、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不收费 
    四、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合伙企业开业登记程序及提交材料规范

一、办理机关:普通合伙在企业经营场所的辖区工商局

(分局)办理,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

伙在市局办理。
    二、办理时间:七个工作日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1、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开业登记费按 300 元/次缴纳。
    2、执照工本费 10 元。 
    四、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
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
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
的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