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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完善

2010

 

 

级 卫生监督班

36

 

号 孟昱存

 

【摘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传播方式的日益多样化,著作权的

保护日益受到重视。我国著作权法致力于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制

止对权利人的侵害,同时在立法上还存在着指导思想和立法体系缺

乏明确的定位、著作权内容表述模糊不清及权利重叠、对权利人自

身权利使用的排除妨碍权缺失等诸多问题诸多不足,这些不足使司

法实践中对权利人的保护存在障碍,对侵权行为的惩罚程度良莠不

齐。在此,本文从立法的缺陷以及弥补措施予以建议,希望对著作

权人的权利保护完善和立法技术的提升有所裨益。

 

【关键字】 著作权,完善立法

一、

我国著作权法现存缺陷大致可总结为以下几点:

1.

不同主体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权利冲突处理方式不完善。

邻接权,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

程中,对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特定的专有权利的统称。

 

邻接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邻接权,通常包括表演者

权、音像制作者权及广播电视组织权三类。广义的邻接权,是把一

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一律归入其中,其基本内容包括: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

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

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的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