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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会审计

摘要:审计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会计监管手段,在国家的经济建设中发挥着广

泛有效的作用,工会作为一个企业组织也同样涉及到了多种多样的经济活动。审

计在监督工会日常经济活动中,也尤为重要。但是,长期的工作时间发现,工会

审计与国家审计、内部审计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很大的不同,呈现出其特殊的

一面。

关键字:工会审计

   内部审计   监管手段   特殊性   国家监督

一、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工会审计的特征

1、国家审计  首先,其具有法定性。我国宪法和审计法确立了审计监督制度

是国家经济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国家审计的职责、权限等都是宪法和审计法

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根据宪法和审计法,在各级人民政

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受法

律保护。因此,国家审计具有很高的法定性质。然后,居于主导地位。国家审计是

依据宪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内部建立,代表国家实施审计监督,并对内部审

计和社会审计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核查。这种业务指导、监督和核查是强制性的

不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

  意愿为转移。这决定了国家审计在整个审计体系中

的主导地位。另外,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国家审计机关是独立的政府部门,不隶

属于其他任何部门或业务机构。审计署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受各级

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领导。同时,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

在组织上无行政隶属关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直接参加日常的经济计划与

管理工作,只按照宪法、审计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独立开展审计活动,独立行使

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

 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监督具有法律效

力。审计署审计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

责人,由政府提名,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下级审计机关

 负责人的任免调动,

要征求上一级审

 计机关意见。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 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

算,由各级

 政府予以保证,不受被审计单位的制约,保证其独立性、客观性。并

且具有强制力。按照审计法及审

 计署制定的审计规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

 支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不仅拥有检 查权,而且

拥有行政处理权、移送处理及提请司法处理权等。对于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