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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一、什么是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

“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

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

2006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

最终确立,于

2007 年 7 月 1 日正式普遍推行。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

“《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

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
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
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

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

2 倍罚款。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 1 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

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
限不足

1 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

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
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

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

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二、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

2006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第

127 次常务会议通过,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实施后,受害一方的权利得到了极大
的保障,但是,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具体包括哪些,很多人不明确。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

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
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由此可见,交强险只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承担赔

偿责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只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
只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

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