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无名氏死亡赔偿金提存后车主能否向保险机构索赔

【案情】

 

2008 年 7 月 11 日,原告戴某向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为自己的雪佛兰轿车投保了机动车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 20 万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

2008 年 7 月 13 日零时起至 2009 年 7 月 12 日二十四时止。2008 年 10 月 11 日 21 时,案外人
吴某驾驶小客车在

105 国道行驶时,与其左侧横过公路的行人发生相撞,行人倒在公路上

后,又被原告驾驶的小轿车碾压,造成行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经交通管理大队
认定,吴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和行人

(死者)共同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另经

交管部门查明,死者系身份不明之人

(无名尸)。2009 年 6 月 8 日,交管部门向原告下达了结

案决定书,要求原告赔偿死者丧葬费

9199.98 元、死亡赔偿金 224440.80 元,合计 233640.78

元的

21%,即 49064.56 元。原告将赔偿金交由交管大队提存后,要求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理

,但遭到拒绝,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无名氏死亡赔偿金提存后车主能否向保险机构索赔?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未经保险人同意,同时在没有赔偿权利人主张的情况下,单方

面将其认为的赔偿款交由交管部门提存,进而以此主张理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另外,交管
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只是行政上的管理关系,受害人的赔偿权利依法应当由其近亲
属行使,交管部门无权提存、保管赔偿金。权利人何时主张、主张多少,是权利人的权利,当
然也包括权利人放弃主张。交管部门以受害人的身份要求原告支付赔偿款予以提存,没有法
律依据。交管部门不属赔偿权利人,无权要求原告支付该费用予以提存。故而某财产保险公
司可以不予理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
交通事故,原告按照交管部门出具的执行凭证支付赔偿款,事实清楚。原告应交管部门的要
求交付赔偿款,并无过错。对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实际损失,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承担理赔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道路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亡,无权利人主张权利,被保险人应交管部门要求支付赔偿

金后,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是否应履行理赔义务。涉及到以下三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