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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书在保险理赔中的作用

责任认定书在保险理赔中的作用。依据《保险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采

取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它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
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依
法予以严厉打击。

责任认定书在保险理赔中的作用

一、事故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对责任认定书的影响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

或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知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处理机关虽然拥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其调解效力
弱于司法调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如行政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被保险人的诉讼成
本又会相应加大。比如,对于伤残者或其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民法通则》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能够得到法
院的支持。而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以下简称《条款》)的第六条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

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条款》和有关法律在损害赔偿方面的不衔
接,在很大程度上促成被保险人选择行政调解。但是行政调解之路并非没风险。由于道德观
念的问题及社会不法力量的干扰等因素的影响,法律法规的适用受到了挑战。调解时伤残者
或其家属一般不是据其本身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轻重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向车方提出合
理合法的索赔请求,而是通过各种有形或无形的胁迫手段来逼迫车方满足其要求。一方面出
于为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导致成本增加的考虑,另一方面又能尽快解决事故赔偿纠纷,基于
以上考虑被保险人往往被迫作出妥协。承担比应负责任更重的损害赔偿金,这是非常普遍的
事实。另一方面,在保险赔偿中存在某些合法却未必合理的现象。

因此,在被保险人支付给第三者的赔偿额一定的情况下,如车方承担责任轻,获得的

保险赔偿少

;责任重,获得的保险赔偿多;保险成了一个杠杆,无形中迫使车方承担不合理的

更重的事故责任,在赔偿中处于不利位置,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

衡取其重

”。因此,对于保险车辆与未保险车辆、行人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在车方投

保了无免赔责任险的情况下,采用《办法》中的第二十条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规定的情形,或通过其它途

径,驾驶员主动包揽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为在以后的保险理赔中获取更多的利
益缩小应由自己承担的损失奠定好证据基础,这类情形也是屡见不鲜。

二、责任认定主体对责任认定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