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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交付的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本文比较系统的阐述了保险费交付的有关法律问题。全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
保险费交付的受领人和给付人;第二部分是保险费交付的方式;第三部分是保险费交付的
时间;第四部分是怠于交付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论文第一部分从保险费交付的义务人、保险费交付的受领人及免除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三
个方面作了概括论述。在保险费交付的受领人方面,着重说明了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受领保
险费的所引起的法律问题。首先,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收取保险费的权利人,保
险费向保险人交付当然有效。其次,保险费也可以向保险人的代理人交付,保险代理人的法
律地位与民法中的一般代理人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差异,保险代理人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由
保险人承担。在保险人交付的义务人方面,着重说明了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利害关系人、保险
合同的受让人、保险经纪人以及其他常见的交付保费的人交付保费所引起的法律问题。首先,
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义务人,交纳保费是投保人的一项合同义务,但是投保人并不需要对
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其次,与保费交付有利害关系的人和保险合同的受让人,为了防止
投保人不交付保费而使保险人解除合同,往往会选择在投保人不交付保费时由自己来代为
交付保费,但是,第三人交付保费属于自愿行为,保险人不能要求他们交付保费,利害关
系人交付保费本身也不会授予其获取保险金的权利。再次,保险经纪人也可以代替投保人向
保险人交付保费,保险经纪人一般是作为投保人的代理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投保人承
担,除非另有约定或商业惯例,或者保险人给予了保险经纪人一定的保险信用额度。在免除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方面,受保险的性质决定,保险人一般是没有权利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免除投保人交付保费的义务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同意不会因为投保人不
支付保费而使保单失效,投保人被免除支付保费的义务可能跟保险人的弃权或失权有关。

  第二部分保险费交付的方式的基本问题作了分析介绍。首先论述了票据交付引起的法律
问题,一般情况下收到支票即收到保费,即使支票兑现还需要一段时间。但是,票据交付属
于新债清偿,如果票据不获兑现,保险人可以选择主张票据权利或合同权利,保险人如果
主张合同权利,则可以以投保人未支付保费为理由而使保单失效,而如果主张票据权利,
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到票据获兑现这段期间内的
风险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其次论述了民法上的抵销是否适用于保险费债务。从民法的一般
理论上说保险费债务是可以适用抵销的,但是投保人不得以其对保险人的理赔请求与保费
债务相抵销。在保险单中如果有禁止抵销的条款,一般应该认定为无效,这是由保险合同的
附和性决定的。再次论述了保险费垫付的法律问题,人寿保险单经过一定期间后会具有一定
的现金价值,在投保人不交付到期保费的情形下,可以以该现金价值充抵保费。

  第三部分是保险费交付的时间的法律问题,首先论述了保险费交付时间的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