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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与传统侵权之比较

[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不断出现,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环
境侵权具有自身的特点,在归责原则、因果关系认定、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方面与传统侵权
行为有明显的不同,故本文将两者予以比较。

 

  

[关键词]:环境侵权 传统侵权 比较 

  一、环境侵权概述

 

  侵权行为是指因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依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1]因此

环境侵权是指由于人为活动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从而造成他人财产或身体健康方面的
损害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2] 在我国环境侵权包括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作为人类活动和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环境侵权形式多样、各具特色,但是它与传统的
侵权行为有明显的区别,具有自己显明的特点:

 

  (一)价值性。传统的侵权行为从法律的价值判断,一般具有违法性或违反社会公德,
如伤害人身、毁坏财产、欠债不还、窃人财物等本身是一种危害社会安全、并对社会无益的行
为,是

“无价值行为”。而环境侵权行为与经济发展有密切的关系,如生产企业排放废气、废

水、废渣等本身常常是为创造财富、增进公众福利的活动的附属行为,其具有社会的必要性、
合理性。因此这一活动不能完全予以禁止,否则社会将无法发展而停滞不前,即环境污染和
环境破坏在尚未超越一定限度(其带来的利益超过人们的

“忍受限度”)应为法律所允许,

超过一定的限度不能为人们忍受时将被法律所禁止。

 

  (二)侵权行为的广泛性。侵权行为的广泛性表现在:(

1)环境侵权侵害对象的广泛

性,其侵害对象包括无主物、共有物及公私财产与人身,并且造成损害是受害者人数众多,

1984 年印度博帕尔农药厂泄漏有毒事件,造成 2500 多人死亡。(2)环境侵权影响范围

广阔,如大气污染常常会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国际河流、海洋的污染会不断扩散;一国范围
内的环境破坏会引起邻国及其他地区甚至全球的气候变化。

 

  (三)潜伏性。传统侵权行为中加害行为一经实施损害结果常常立即发生

 ,因此认定

损害比较容易。但是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往往波及广大空间、延续很长时间,不能在很短时
间内显著出现,因此被污染者不能明显觉察到损害的发生,以至于受害者常常不知何时受
害、受害者为谁,等感觉到损害发生时往往经历了很长时间。

 

  (四)复杂性。与传统侵权相比环境侵权中的事实与损害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往往很
难辨认,正如中国台湾学者邱聪智所说的:

“传统之侵权行为,其加害之原因事实,与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