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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政策思考

【摘要】退耕还林政策自

1999 年在陕西、四川、甘肃试点以来,到现在已历经十个年头。十年

来,退耕还林工程已成为涉及面最广、政策性最强、任务最重、群众参与程度最高的生态建设
工程

 ,为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一直以来,

没有人对我国退耕还林政策的合宪性与否作出过任何探讨。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其价值位
阶在我国处于最高,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等都处于
宪法之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行政法规、地方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部门规章等不得同法律相抵触。如果在论证过程中得出该政策违背宪法与法律的结
论,那么从一开始,它就会因违背宪法和法律而无效。因此,对该政策的合宪性审查变得至
关重要,但遗憾的是,我国至今还未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因此我们也只能就该问题提出
一些学理上的分析与探讨。我们旨在通过探索此政策在出台之初是否与宪法和法律相违背,
并且通过我们的分析研究得出其与宪法和一些法律相违背,因此它在最初确立时就缺乏合
法性基础的结论。

 

【关键词】退耕还林;违宪审查;位阶;合法性基础

 

【正文】

 

  一、退耕还林工程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中国工业的快速发展,对资源的掠夺性开采等造成了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等一系列问题,此时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日益被提上日程。江泽民总书记于

1997 年

8 月 5 日作出“再造一个山川秀美的西北地区”的重要批示。1999 年 6 月又进一步提出“由于千
百年来的多少次战乱,多少次自然灾害和各种人为原因,西部地区自然环境进一步恶化,
特别是水资源短缺,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越来越恶化,荒漠化年复一年加剧,并不断向
东推进。这不仅对西部地区,而且也对其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朱镕基总理

于同年观察了西南、西北

6 省(区),提出“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综

合措施。随后,四川、陕西,甘肃

3 省于 1999 年率先启动了退耕还林试点工作,揭开了退耕

还林工程的序幕。

2004 年,退耕还林工程成为全国林业六大重点工程之一(其他五项重点

工程是天然林保护工程、

“三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重点防护林工程、重点地区以速生丰产用

材林为主的林业基地建设工程、京津地区防沙治沙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
工程)。

 

  一些人认为,如果没有

1998 年特大洪灾以及国家的粮食过剩,退耕还林中“以粮代赈”

的政策就不会出台。甚至还进一步分析,朱总理提出

“以粮代赈”政策主要解决粮食过剩的损

失,同时起到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农林结构

“一箭双雕”的作用,实施这项政策国家财政支

出不会有实质性的增加

[1]。这样的分析有一定的道理。据统计,截止到 2007 年底,我国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