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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执法主体模式研究

    摘要:食品安全执法主体分为两类:一是单一主体执法,范围包括食品流通的整个环节 ,
“从农场到餐厅”;二是多主体联合执法,可以是按食品品种划分监管范围,可以按食品流
通阶段分段监管。单一主体执法能够避免执法主体职能重复,将少执法

“真空”,避免多头执

法等问题的出现。对于单一执法主体要设置权力监督机制,实现食品安全执法的保障功能和
服务性功能。
  关键词:食品安全;执法主体;执法模式

  一、对宁波市食品安全执法主体模式的考察
  宁波市作为一个沿海开放城市,食品来源基本上属于输入型的,所以,对于食品安全
相当的重视,在执法模式上也做出了一些创新。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的食品
安全监管领域的执法部门主要是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各部分依据
职责实行分段或品种监管。根据《宁波市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
意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主要细分为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来,宁波也是一个典型的分段监管的城市,强调的是多主体监管执法
模式。食品安全监管协调工作是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来牵头完成的。
协调机制的建设主要是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模式的建设,通过资源共享,能够进一步
改善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根据

2012 年《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
安全工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
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林业、渔业、出
入境检验检疫、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粮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公安、教育、旅游、城市管理等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同时区别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由质量监督部门监管执法的,工商
部门负责工商登记,并不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对于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规划确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食品摊贩的食品安
全进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违反食品
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宁波的食品安全执法模式基本上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的设置的,在执法效
率及成本上花费巨大,所以宁波也在不断完善自己的执法模式,例如通过完善分段监管和
综合协调监管体制,建立政府、业界和消费者互动机制,建立食品安全检验资源共享与风险
管理机制。
  二、国外的执法主体模式的考察与比较
  在食品安全领域,国外现有的监管执法主体模式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多主体联合
执法模式,各主体都有相应领域内的执法权;二是单一主体执法模式,单一主体执法,其
他部门予以配合。虽然在监管执法主体的设置上不同,但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两种模式都
在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保障安全为目标相互借鉴融合。
  (一)多主体联合执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