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
合 同
甲方:
乙方: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场地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遵守。
第一章
建筑物租
第一条:租甲方位于青岛市正阳路和烟青路交汇处一处房屋用于员工宿舍,面积
平方米,租金为
660 元。
租期限为一年。自
2011 年 5 月 30 日起到 2012 年 5 月 30 日止。
第二章
租金及支付方式
第一条: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一月的租费
660 元。
第二条:乙方每月
30 日之前交纳房屋租费给甲方。
第三条:乙方租甲方的租费由甲方协助乙方开租发票,税金由乙方全部负担。
第三章
场地及建筑物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甲方应保证乙方基本的生活,生产用水,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乙方所用的电费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甲方根据建筑物的结构以及政府部门的规定设置各种消防设施。
第四条:因乙方的失误引起房屋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租物及建筑物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
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甲方在租期内负责因自然或不实工程引起的建筑物的保修。
第六条:对于建筑物的外墙及外部房顶、内部顶棚,乙方没有物理上的毁损而是自然破损时
由甲方保修及维修。
第四章
租房的改造及维修管理
第一条:对于租建筑物的装修与设置:不能破坏地面、墙面及屋顶钢结构,如果造成损失,
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二条:乙方负责房屋及附属物的日常维修及管理,如因建筑物质量需要维修的由甲方负
责,因使用不当给甲方的房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章
租合同的转让、终止及延长
第一条:乙方租的房屋及场地在合同期内如按照同样的条件转让第三者,需经甲方的同意
并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条:在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可优先延长本合同,任何一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前三个月
提出书面通知。
第三条: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需要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搬迁等费用。如政府部门通知
搬迁,甲方不负担任何费用。
第六章
违约及解约
第一条:在租期内,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合同,如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
经济损失。
第二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如发生分歧,应经友好协商解决。未能解决时应按法律程
序,由城阳区人民法院解决或按合同规定解决。
第七章
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地位
第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第二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解决、决定。
第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2011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