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检查方法
一
远视力检查
1.检查条件
用远视力表,视力表挂高应与被检眼在同一水平,照明应充足
均匀,检查距离为
5 米,若置反光镜,视力表距镜面 2.5 米。
2.检查方法
一般先右后左分别查两眼,字上而下依次辨认视标至看清视标
最小视标为止。
3.视力记录
看 清
1.0-1.5 行 为 正 常 视 力 , 3 岁 儿 童 正 常 视 力 一 般 为
0.6,4 岁为 0.8,5 岁为 1.0,若看不到 1.0 行,则以看清最小视
标行记录之,如能看清
0.4 行,则视力记为 0.4。若在 5 米远看不
清
0.1 行,则令病人前移至看清为止,依如下公式记录之:视力
=0.1*病人与视力表距离(米) /5 米,如 3 米看清 0.1 行,则
0.06= 0.1*3/5。
二
.指数,手动,光感,无光感
1.指数
若病人在远视力表前看不清
0.1 行视标,可令其背光而站,从
1 米远开始看手指,至能看清数出为止,如 30CM 能数出,则视力记
录为指数
/30CM。
2.手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