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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使从业人员提高服务精神、发挥工作效率、谨守工作岗位、期于离职后

获得安定生活,特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的支配、管理、运用及申领、依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列内的男性从业人员为限。顾问、聘约人员、

定期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及女性从业人员均不适用。

第四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按下列百分比支配:
(一)普通酬劳金 80%。
(二)特别酬劳金 20%。
第五条  普通酬劳金 5/8 部分按从业人员薪资比例分配,其在进入本企业第 1 年度按 6

折计算(扣除试用期间后的实际到职月数比例计发,其未满半月者不计,满半月者以 1 月
计),第 2 年度按 8 折计算,第 3 年度按 9 折计算,第 4 年度起按十足计算。3/8 部分按从业
人员提供服务成绩,由公司最高主管核定分配,(进入本企业第一年度者,依扣除试用期间
的实际到职月数比例计发,服务未满半年,不参加考绩者,均以甲等计算)。特别酬劳金归
经营者所得,由公司最高主管核定支配,其在上年度服务未满 1 年者不予分配。

前项所称薪资,月给制人员按其每年最后 1 个月的薪俸(日给人员按其日薪额的 30 倍)

计算,均不包括职务加给及其他各项补助津贴。普通酬劳金的分配,以每年 3 月 1 日为发给
基准日,其在上年度准予特别病假、公伤假(因执行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经专案签准其
请假期间得予分配者除外)或经呈准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按其实际工作月数 (未满半月
者不计,满半月者以 1 月计)的比例计算核发。但在发给基准日以前离职者除因公亡故或命
令退休或符合人事管理规则第 15 条第 2、3、4 项的资遣人员(服务满一年度)外,不予发给。

第六条  退职酬劳金除特别酬劳金得支给现金不参加统筹运用外,普通酬劳金依下表标

准,现金部分于翌年 6 月 20 日一次发给,其余保留以投资于本企业各公司或购买本企业各
公司股票为原则,由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设立退职酬劳金营运小组 (下称营运小组)负责
管理与运用:

第七条  营运小组应按每一从业人员设置退职酬劳金帐卡及手册,分别记载从业人员姓名、
所属部门、到职日期及分配退职酬劳金、孳息、记存股票种类、面值、股数及累积数额,帐卡由
营运小组留存,手册在每年结算登记后交其本人存查。

第八条  从业人员在职时不得申请发给或预支退职酬劳金,其权利在职时亦不得转让或

提供担保用,但如遇下列情形之一时。须填具申请书经厂处长以上主管核定后连同退职酬劳
金手册向营运小组申请给付。

(一)申请项目:
1.因本人、直系亲属或配偶患重病,应付医药费超过 1 万元者,得检附医院诊断书及医

药费收据影本,就其帐卡累积总额以内按实申请给付。

2.因直系亲属或配偶死亡,缺少丧葬费用,须由主管证明就其帐卡累积总额以内申请

给付,但一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 3 万元。

3.因本人结婚缺少结婚费用,由主管证明就其帐卡累积总额以内申请给付,但申请金

额不得超过 2 万元。

4.因灾变致住屋遭受重大损害而缺乏资金时(限申请人或配偶或其子女持有的住屋)须检

附街道证明及修复费用凭证就其帐卡累积总额 50%以内申请给付,但不得超过实际修复费
用总额。

5.购置房屋:
(1)因申请人尚无持有住屋,需购置住屋(限以申请人或配偶或其子女名义购置者)而缺

乏资金时,凭买卖或委建契约书副本在 14 日内就其帐卡累积总额 70%以内申请给付,每人
以申请一次为限,但不得超过购屋所需自备款。

(2)申请购置房屋后,应于一年内提出下列产权证明文件(若确未能于一年内缴附者,应

先详具理由向营运小组申请延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