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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要:当前,我国日益凸显的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舆论焦点,食品

“不安全”事件的频

发不仅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还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刑法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
线,对猖獗的食品犯罪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体
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介绍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立法的基础上,分析刑法在保护
食品安全方面的缺陷与不足,并对加强与完善刑法的食品安全保护体系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完善建议

 

  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不利于社会稳定的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便是
其中极其严重的一个。湖南常德的

“毛发酱油”、冠生园陈馅月饼、金华敌敌畏火腿、“地沟油”、

“染色馒头”、三鹿集团三聚氰胺的毒奶粉、双汇瘦肉精猪肉制品……食品安全事件在生活中
屡见不鲜,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也严重威胁到了人们的身心健康,令人们谈
“食品”色变。2011 年政府工作报告将“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健全法制,完善标准”
列为重点任务,积极寻找有效对策,遏制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已刻不容缓。

 

  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的强大武器,对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们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在规范食品市场、打击食品犯罪方面能发挥其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
的立法规定有所缺陷,使其在惩治食品犯罪时

“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加快对刑法在食品

安全的保护体系的完善,才能使当前猖獗的食品安全犯罪现状有所改观,使食品不再成为
毒害群众身体健康的

“凶手”。 

  

1 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为了能逐渐消除经常性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也下了一番功夫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包含《食品安全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传染病防治法》、

《刑法》等一系

列法律法规。其中,作为拥有极强严厉性制裁手段的刑法在维护食品安全方面有着不可取代
的地位,能将法律之手延伸到其他部门法无法触及的领域。

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的

出台,修改了关于食品犯罪的几条重点条文,也可谓是对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进一步加强。

 

  

1.1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

24 条将刑法第 143 条修改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该条文将原来的“食品卫生标准”修改为“食品安全标准”,以此来衔接已经于

2009 年正式颁布并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以免出现《刑法》在罪名设置上的滞后性。 
  该罪罪名上的二字之差对扩大打击食品犯罪尤为重要。以前的

“食品卫生”一般只着重于

指食品的洁净,不含有超标的菌类、杂质或污染物质,对食品标准的要求过低,而且也无法
涵盖所有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的危险物,不能适应社会高速发展下产生的新型食源性危害。
而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

“食品安全”的定义可知,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

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该定义不仅可以最大限
度地包含对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危险物,而且将营养标准也囊括其中,将该罪名修改为

“生

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避免了刑法在打击类似阜阳假奶粉案件中的尴尬局面

(在阜阳假奶粉案件中,假奶粉的蛋白质等营养成分含量远低于国家相关标准,但没有发
现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法院以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定罪)。

此次《刑法修正案(八)》扩大了本罪的适用范围,凡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定义的食
品的行为在理论上均可纳入刑法的规范之中(在具体操作中应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