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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 年第 3 号)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九次主席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主 席:刘明康

○○

                     二

四年四月二日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
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
进行。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关联方

 

第六条 商业银行的

关联方

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
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

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
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