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争议的仲裁前调解协议有强制效力吗?
答:
没有。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仲裁前调解协议,另一方并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
见〉的通知》第
11 条的规定,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
履行。但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而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需注意的是,调解协议在仲裁中的效力确认制度:
1)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制度
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查,仲裁委
员会受理后对于调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出具调解书。通过这种方式出具的调解书,
因为已经包含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正式程序确认,从而属于生效的法律文书,一方不
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调解协议的证据效力
双方当事人没有申请仲裁审查而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
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对于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调解协
议可以直接作为依据作出仲裁裁决。即此种调解协议具有经质证被仲裁庭认可的证据效力。
企业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生效后的调解协议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当事人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请求确认该
协议的效力,法院不予确认的,当事人可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当事
人不履行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3)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有给付义务的调解协议,
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者也可以不经过仲裁程序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普通民
事纠纷处理。
参考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5 条,第 14 条第 2 款、第 3 款,第 15 条,第 16 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1 条、第 3 条;
3.《劳动合同法》第 30 条第 2 款;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