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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应对雇员进行定期的和有记录的健康和安全培训,这种培训对于新的和改换工
种 的雇员要重复进行。
3.3
要为雇员提供清洁的厕所设施和饮用水,在可能的情况下,还要提供存放食品
的卫生设备。
3.4 所提供的住宿条件,要保证清洁、安全并且满足雇员的基本需求。
3.5 采用本法规的公司,应该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对健康和安全负责。
4.
不可使用儿童作工
4.1 不能再新招收儿童作工
4.2
所有公司要制订或参与并资助使任何被发现用作童工的儿童接受高质量教育直
至 不再是儿童为止的政策和项目。儿童和儿童作工的定义在附录中给出。
4.3 不可雇用儿童和 18 岁以下青少年在夜间或在危险的条件下工作。
4.4 这些政策和程序必须与相关的 ILO 标准条款一致。
5.
维持生活的工资
5.1
每个标准工资周所付的工资和福利,至少要达到国家的法定标准或行业规定的
标准,
以高者为准。在任何情况下,所付工资总应足够满足基本需求并提供一些可供自由
支配的收入。
5.2
在所有雇员开始工作之前,要为他们提供书面形式的、易于理解的、涉及工资之
雇
佣条件的有关信息,并且在每次支付工资时,要为他们提供本次工资涵盖期间之工资
的详细情况。
5.3
不经雇员同意,不允许扣除工资作为一种纪律约束措施,也不允许对工资进行
国家 法律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扣除。所有纪律约束措施都必须记录在案。
6.
不能超过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