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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6 停电作业时,应进行验电、挂接地线、加锁和挂警示牌,并将工作牌交给作业人员。
5.8.3.7 送电时,工作票应经矿山调度签字,并用录音电话与调度联系。作业人员交还工作
牌后,方可送电。
5.8.4 照明
5.8.4.1 夜间工作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均应有足够的照明。
5.8.4.2 夜间工作的采矿场和排土场,在下列地点应设照明装置:
——凿岩机、移动式或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水泵的工作地点;
——运输机道、斜坡卷扬机道、人行梯和人行道;
——汽车运输的装卸车处、人工装卸车地点的排土场卸车线;
——调车站、会让站。
5.8.4.3 挖掘机和穿孔机工作地点的照明,宜利用设备附设的灯具。
5.8.4.4 露天矿照明使用电压,应为 220V。
行灯或移动式电灯的电压,应不高于 36V。
在金属容器和潮湿地点作业,安全电压应不超过 12V。
5.8.4.5 12V、36V、120V 和 220V 的插座,应有区别标志。
5.8.4.6 380/220V 的照明网络,熔断器或开关应安装在火线上,不应装在中性线上。
5.8.4.7 露天矿的照度标准,应符合 GB50034 的规定。
5.8.5 保护接地
5.8.5.1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框架或外壳、电缆和金属包皮、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按有
关规定进行保护接地。
5.8.5.2 接地线应采用并联方式,不应将各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
5.8.5.3 接地电阻应每年测定一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季节进行。
5.8.5.4 lkV 以下的中性线接地电网,应采用接零系统。架空线的终端,宜重复接地,无分
支的线路,每隔 1~2km 接地一次。
5.8.5.5 直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应用人工接地体,不应与地下管网有金属联系。
5.8.6 露天矿供配电安全
5.8.6.1 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土场的高压电力网配电电压,应采取 6kV 或 10kV。当有大型采矿
设备或采用连续开采工艺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其它等级的电压。
5.8.6.2 当采用连续开采工艺时,移动式胶带输送机的配电,宜采用移动式变电站或可移动
的户外组合式配电装置。
5.8.6.3 连续开采工艺和非连续开采工艺的配电线路,宜分别架设。
5.8.6.4 采矿场的供电线路不宜少于两回路。两班生产的采矿场或小型采矿场可采用一回
路。排土场的供电线路可采用一回路。两回路供电的线路,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
负荷的 70%。当采用三回路供电线路时,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 50%。
5.8.6.5 有淹没危险的采矿场,主排水泵的供电线路应不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电时,
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
5.8.6.6 采矿场的供电线路,宜采用沿采矿场边缘架设的环形或半环形的固定式、干线式或
放射式供电线路。排土场可采用干线式供电线路。
固定式供电线路与采矿场最终边界线之间的距离,宜大于 lOm;当采矿场宽度较大且开
采时间较长,供电线路架设在最终边界线以外不合理时,可架设在最终边界线以内。
5.8.6.7 采矿场内的高压电力设备和移动式变电站,宜采用横跨线或纵架线(统称分支线)供
电。分支线应为移动式或半固定式线路,移动式线路应采用轻型电杆架设。横跨线的间距宜
采用 250~300m。
5.8.6.8 在采矿场和排土场的架空供电线路上设置开关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