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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更后的农药产品标签样张。农药产品毒性级别按照已批准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毒性级别标注。如需变更农药产品毒
性级别,生产企业应当重新提交毒理学资料;
5.需调整农药产品登记使用剂量的,应当提供相关试验资料。
五、本公告未涉及的其他已批准登记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需要变更。新增登记农药产品和已批准登记农药产
品有效成分含量相同的,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新增登记农药产品和已批准登记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同的,按照第
946 号
公告规定的有效成分含量梯度设定和间隔值确定的原则审批。
六、卫生杀虫剂等不经过稀释而直接使用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及梯度设定可根据实际应用情况而定。混配制剂
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七、已批准登记的农药产品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变更的,变更前按原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
生产批准证书已生产的农药产品,在其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可以销售和使用。
八、新增登记和生产许可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原则上统一以质量百分含量(
%)表示。
九、已在境外取得登记的农药产品
,其有效成分含量与本公告规定不符的,生产企业可申请保留其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
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书。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1:
部分农药单制剂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规定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除外)
序号
有效成分
剂型
规定的部分含量梯度(
%
备注
1
2,4-滴丁酯
乳油
57,80
2,4-滴二甲胺盐
水剂
50, 55, 70
2
噁草酮
乳油
13、26
3
阿维菌素
微乳剂
1.8,3
乳油
1.8,3.2,5
可湿性粉剂
1.8,3
4
丙草胺
乳油
30,50
5
草甘膦
水剂
30,35,41,46
可溶粉剂
30,50,58,6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