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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美容”、“保健”等宣传性词语;
(九)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器械通用名称不
得作为商标注册。
第九条
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依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则自
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