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
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
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
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
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
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
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
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
专家评审,并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