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但可计算连续工龄。
2、办理待业后,不得重新上岗,若待业期限已满劳动合同期
未满或待业期限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则按《劳动法》有关规
定给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3、本规定经龙岩卷烟厂十届八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并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岩烟人劳(1998)第 127 号即行废止。
4、解释权归人事劳动工资科。
文件归口部门:人力资源部
起草人:廖绍金
审核人:熊梅光
批准人:李跃民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