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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江苏省,关于工资的结
算,双方可以进行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
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问题五: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

    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多给员工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其实,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因此,也不需要支付
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只要协商一致,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协商劳动合同再履行一段时间后
解除,即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点双方可以以约定的的方式进行设定,解除日可以是协商当日,也可以是
协商日后的某一天。

问题六:公司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能否协商约定单位只需向员工支付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
偿?

           不少人都认为,既然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经济补偿的标准双方也可以协商。协商的经
济补偿的标准在法定标准之上,自然没有任何问题,那么劳资双方能否在法定标准之下约定经济补偿标
准呢?举例而言,某员工在公司服务了 5 年,公司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亦同意解除,双方还
约定公司只支付 3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亦同意接受。那么后来这位员工反悔,要求公司按照法定
标注支付 5 个月的工资,这位员工的诉请能否获得支持?

笔者认为,虽然就劳动合同的是否解除,可以双方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具体哪天解除,双方可以协商
确定。但就经济补偿的标准,双方的意思自治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双方就经济补偿可以法定标准之上
协商确定,但是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如果低于最低标准的,也是无效的,必须按照最低标准执行。
经济补偿其实跟最低工资一样,均属于劳动基准的范畴,就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不能低于最
低工资标准一样,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也不得低于最低标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即使是劳动者同意,
也是无效的。

问题七: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终止,恰遇员工生病,劳动合同需法定顺延,那么顺延期间公司是否需要与
员工签订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是否需承担不签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终止,恰遇员工生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需要顺延至法
定医疗期满,那么在这顺延期间内,公司是否需要与员工签订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是否
需承担不签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
疗期满时才能终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属于劳动合同法定顺延的情形。所谓顺延,
是指劳动合同要按照原先的内容再履行一段时间。由于是法定的顺延,即相当于在顺延期间,也是在履
行劳动合同,双方不需要另行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也不用承担不签合同双方工资的法律责任。

笔者建议,如果遇到这种法定顺延的情形,可以向劳动者发出一份书面的顺延通知,这样也比较有利于
避免争议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