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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薪酬结构和支付方式
第七条 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基薪和效益薪金两部分组成。
基薪是年度经营的基本报酬,根据公司所承担的战略责任、经营规模、经营
难度、岗位职责、本公司职工工资水平及其他参考因素确定。
效益薪金是年度经营效益的即时体现,与本制度实施对象的经营成果、工作
业绩及贡献挂钩。效益薪金由基本效益薪金和超额效益薪金组成,按业绩完成情
况予以发放。如果考核经营指标完成或超额完成,则全额发放给基本效益薪金和
按超额比例发放给超额效益薪金。如果考核经营指标未完成或部分完成,则按一
定比例扣减效益薪金直至完全扣减。
同时兼任两种及以上职务的高管人员,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按照收入较高的
职务领取基薪和效益薪金收入,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基薪和基本效益薪金标准
(一)基薪标准
1、董事长:18 万元/年;
2、总经理:18 万元/年;
3、副总经理:14 万元/年;
4、财务总监:18 万元/年;
5、董事会秘书:18 万元/年。
以上基薪按月支付。
(二) 基本效益薪金标准
1、董事长:18 万元/年;
2、总经理:18 万元/年;
3、副总经理:14 万元/年;
4、财务总监:18 万元/年;
5、董事会秘书:18 万元/年。
第九条 效益薪金考核标准
(一)如果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达到当年度董事会下达的指标,则基本效益
薪金按第八条标准全部兑现。
(二)在以上二项指标任一指标高于下达指标 10%以上时,增加提取基本
效益薪金。具体提取方式如下:
1、以上二项指标任一指标高于下达指标 10%,但未超过 20%(含 20%)
时,增加基本效益薪金标准的 10%;
2、以上二项指标任一指标高于下达指标 20%,但未超过 30%(含 30%)
时,增加基本效益薪金标准的 20%;
3、以上二项指标任一指标高于下达指标 30%,但未超过 40%(含 40%)
时,增加基本效益薪金标准的 30%;
4、以上二项指标任一指标高于下达指标 40%以上时,但未超过 50%(含
50%)时,增加基本效益薪金标准的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