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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公

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公司发放工资之

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五条 对于和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由劳动工

资科工资管理人员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

公积金 , 并报主管领导审核 , 确保准确扣缴应由职工承担的住房

公积金。

  

第六条 财务资产科每月25日前按照劳动工资科代扣的住

房公积金和公司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计算缴费金额 , 编制

公积金缴费明细表 , 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及时存入公积金管理中

心。

  

第七条 财务资产科公积金管理人员应及时掌握劳动工资

科提供的职工人员变化情况及公积金封存、解封续缴情况,确

保缴纳的公积金数额正确无误。

  

第八条 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应履行正常的支票付款手续,

申报资金使用计划 , 填制支票申请单,履行手续完毕后方可办

理公积金的缴存。

  

第九条 每年7月份,劳动工资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人员范围、比例,根据上一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职工当年 7月份至次年6月份缴纳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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