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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款到帐以后,立即通知戴某,支付其相应的劳动报酬。

    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付款协议,公司承诺在销售款到帐后,即通知戴

 

某领取提成报酬,戴某表示满意。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员工离开了公司,未到账的销售提成是否应当支付?销售提成

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除了基本工资外,约定的额外奖励性工资。其领取的比例和条件

往往是通过双方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惯例来实施的。而劳动者在诸如此类的争议中,

 

其缔约能力和举证能力是相对较弱的。

    本案争议双方曾对销售提成的条件进行了约定,提成领取的条件为运费到账,故

原则上应当在运费到账时支付提成款。但由于本案出现了员工离职的特殊情况,根据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

 

当与劳动者结清工资。

    因本案劳动者离职原因是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造成的,所以,使劳动者追讨

业务款的工作被迫停止,领取销售提成的条件不成立的原因也是用人单位造成的,因

此,公司以员工离职为由不支付这笔款项,让个人承担这样的损失显然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