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
法律和其职务要求的防治传染病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职务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
极端不负责任,没有切实履行起应当履行、能够履行的义务。其具体表现形式
是多种多样的,如,发现重大疫情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不立即报告;发现有
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可能,应当采取措施而不采取惜施;对传染病病人应当
采取隔离治疗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应当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
情的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而不作监督、检查或者虽作监督、检查却不认真负
责;发现有关单位与个人不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应当责令其改进而不
责令改进或者责令改进但不作检查或不作认真的检查;等等。
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是指致使传染病通过一定的途径播散给其他健
康的人,致使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
平。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虽然因其行为造成了传染病传播
或流行,但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
员。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是指各级政府行政主管
部门主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
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职责是:组织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
组织力量消灭病媒昆虫、动物等;有计划地建设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创造改
善公共卫生的条件;遇有传染病暴发、流行,要组织力量补救,决定紧急措
施的实施等。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他应当知道
自已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但是他疏忽
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
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
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其
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
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
它的发生,那就不属于本罪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