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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劳动报酬除基本工资外,还有季度奖、年终奖、各类津贴和补贴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案例二:员工工资薪酬体系中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该如何约定?
  某外商投资企业与其研发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工资结构为月基本工
资、月奖金、季度奖和年终奖组成。其中月基本工资 10000 元;月奖金为基本工资的 0——
30%,根据员工工作任务完成状况确定;季度奖为员工领到的月奖金之和的 50%;年终
奖为不少于 2 个月的基本工资。2005 年,该企业产品研发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其中有
几项发明创造还取得了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但遗憾的是该企业市场销售业绩不佳,年
底核算,该企业实际亏损 500 万元。由于亏损,该企业无力支付研发部门 30 名员工的年
终奖。但这 30 名员工并不体谅公司的难处,在向公司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要求企业支付年终奖共计 60 万元,及 25%的经济补偿金 15 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企业辨称,年终奖的发放企业具有自主决定权,且企业《薪酬制度》也规
定年终奖视企业的经营状况由企业决定发放。企业也出示了向员工公示《薪酬制度》的证据。
这 30 名员工能否胜诉?

  吴昱诗:我想员工是能够胜诉的,因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 年终奖为
不少于 2

个月的工资 。这一约定实际上折射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支付员工年终

奖没有设定条件;二是对企业支付年终奖的数额设定了最低额的限制,即不少于 2 个月
的基本工资。那么,员工以《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其年终奖是完全有道理的。
  张怡然:在这个案件中,如果从企业的角度来说,企业在其《薪酬制度》里面把企业
经营状况,即是否盈利作为发放年终奖的条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该《薪酬制度》也
向员工进行了公示。因而,该《薪酬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仅从企业的角度来分析的话,
企业胜诉似乎是无疑的。但从最终的结果来看,员工的胜诉可能性却更大,正如吴女士分
析的,关键就在劳动合同的规定。我认为在处理该案例时,应优先考虑劳动合同的规定,
这样符合《劳动法》对劳动者保护的立法意图。其实,这也提醒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
要注意与企业现有的规章制度体系相衔接。
  贾富春:同意张先生的分析。这个案例争议的产生从根本上来说在于该企业《薪酬制
度》和《劳动合同》中关于年终奖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如上面分析,年终奖的发放与否,发

放方式是由企业自主决定的,因此,该企业《薪酬制度》中 年终奖视企业的经营状况由企

业决定发放 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但企业与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明确约定: 年
终奖为不少于 2

个月的工资 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薪酬

制度》中关于年终奖的规定和《劳动合同》中关于年终奖的约定谁先优先适用的问题。我们
来具体分析,《薪酬制度》作为企业的一项规章制度,它适用范围是企业和全体员工,而

《劳动合同》是企业和某一具体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其仅在企业和某一具体员工

之间发生效力。故而《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视作企业和员工的特别约定,而《薪酬制度》则
为企业的一般性规定,那么根据一般的法理规定,当特别约定与一般规定发生冲突时,
应当优先适用特别约定。因此,本案中企业的《薪酬制度》是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而应当
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这 30 名员工年终奖 60 万元,并加付经济补偿近 15 万元。很显
然,该企业在设计《薪酬制度》时,是考虑到了企业与员工共担企业经营风险的思路,可
以说在薪酬体制设计上是比较合理的。但仍有不当之处,才导致了企业的败诉:一是企业

《薪酬制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互矛盾;二是从风险共担上来说,员工工资中固定部

分太多,可以说本案中基本工资、月奖金、季度奖都是员工的固定工资,且占有员工工资
的绝大部分,这样的薪酬体制对企业来说风险过大。
  案例三:劳动报酬该如何变更?
  李某是某知名民营企业的销售经理,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基本工资为 10000 元,
浮动工资为月销售额的 0.05%的提成。李某的月销售任务是 100 万元。今年第三季度,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