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吸收投资,同假外商签订引资合作等协议;违反规定为他人签订合同提供
担保,导致发生纠纷时承担担保责任,等等。
2、必须具有因严重不负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所
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
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就本罪而言,一般是指
重大的经济损失,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
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刑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
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
担责任的大小。
根据 1999 年 9 月 11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
接受埋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l)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
果关系,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
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因果、也有间接因果;有主要因果,
也有次要因果;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
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的规定,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
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
造成的,他应当知道自己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
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
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