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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4)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 1 小时的;

第11条 上述条款中的迟到、旷工行为,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事后查证,确认员工

有见义勇为、替工厂挽回损失之有利行为者,其记录的迟到、早退不予撤销,其旷工

记录可更改为公假。其相应的处罚不变,但可根据公司有关的奖励条款予以奖励。

第12条 有关考勤管理的奖惩规定:

(1) 迟到早退一次,扣除薪点数 5 点;当月超过三次后,每次扣除 10 点;

(2) 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 6 次,或累计时间超过 1 小时的,记做旷工一日。

(3) 擅自离岗在 15 分钟以内的,每次扣除薪点 5 点;15-30 分钟以内的,每

次扣除薪点 10 点;30-60 分钟的,每次扣除 20 点。

(4) 旷工半日,扣除薪点数 40 点;旷工一日,扣除薪点数 80 点;

(5) 当月旷工累计 3 日,全年旷工累计 10 日的,记警告处分一次。

(6) 当月旷工累计 5 日,全年旷工累计 15 日的,予以辞退。

(7) 员工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脱岗者,经本人申请,企管部批

准,可记嘉奖一次

(8) 考勤员虚报、漏报的,每次扣除薪点 10 点;当月超过 4 次,记警告处分一

次。

(9) 员工刁难考勤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0) 私自涂改、毁损考勤记录的,给予记过处分。

请假管理

第13条 公司规定休假包括两大类:福利假和非福利假。

福利假包括:每周公休假日、每年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

非福利假包括病假、事假、公假等。

第14条 各类休假均含公休假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15条 病假系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所申请的

时间。除急诊外,病假须事先(不晚于当日工作时间开始后的 15 分钟)申请,且需持有
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第16条 长期病假根据员工在职及在公司工作的期限长短,给付的标准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

在公司工作年限

病假最长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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