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4)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 1 小时的;
第11条 上述条款中的迟到、旷工行为,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事后查证,确认员工
有见义勇为、替工厂挽回损失之有利行为者,其记录的迟到、早退不予撤销,其旷工
记录可更改为公假。其相应的处罚不变,但可根据公司有关的奖励条款予以奖励。
第12条 有关考勤管理的奖惩规定:
(1) 迟到早退一次,扣除薪点数 5 点;当月超过三次后,每次扣除 10 点;
(2) 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 6 次,或累计时间超过 1 小时的,记做旷工一日。
(3) 擅自离岗在 15 分钟以内的,每次扣除薪点 5 点;15-30 分钟以内的,每
次扣除薪点 10 点;30-60 分钟的,每次扣除 20 点。
(4) 旷工半日,扣除薪点数 40 点;旷工一日,扣除薪点数 80 点;
(5) 当月旷工累计 3 日,全年旷工累计 10 日的,记警告处分一次。
(6) 当月旷工累计 5 日,全年旷工累计 15 日的,予以辞退。
(7) 员工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脱岗者,经本人申请,企管部批
准,可记嘉奖一次
(8) 考勤员虚报、漏报的,每次扣除薪点 10 点;当月超过 4 次,记警告处分一
次。
(9) 员工刁难考勤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0) 私自涂改、毁损考勤记录的,给予记过处分。
请假管理
第13条 公司规定休假包括两大类:福利假和非福利假。
福利假包括:每周公休假日、每年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
非福利假包括病假、事假、公假等。
第14条 各类休假均含公休假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15条 病假系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所申请的
时间。除急诊外,病假须事先(不晚于当日工作时间开始后的 15 分钟)申请,且需持有
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第16条 长期病假根据员工在职及在公司工作的期限长短,给付的标准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
在公司工作年限
病假最长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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