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五条 适任证书应当以中英文载明以下内容: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
片;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责任级别和职能;
(五)适用或
限制的项目
;
(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 5年,普通船员适任证
书长期有效,但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 65 周岁生
日。
第六条 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
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
类限制。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相应或较低职务。
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
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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