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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

(1999 年 8 月 13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或拒绝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如何予以行政处

罚的请示》(吉劳监字〔1999〕5 号)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答复如
下: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监督检查的行为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根

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

〔1996 〕13 号)中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设定罚款不得超过 1000 元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

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 号),对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行为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时,最高罚款
标准不得超过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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