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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

招标人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内容。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

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资源和自然地域环境等条件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前款规定项目,属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省人

民政府批准;属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

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应当在核准

的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

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

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应当如实载明委托招标的范围、期限、招标代理费等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期限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

办法有关招标人的规定;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代理的招标事宜转让他人办理。

  第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

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站等媒介发布,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

属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其招标公告可在省发

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

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以及资金落实情况;

  (三)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四)完成招标项目的时间;

  (五)对投标报价和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六)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

  (七)评标方法和标准;  (八)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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