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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论述可以不难了解,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引入公平、有序的竞争
机制,当事人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本身就是缔约阶段的一种合同行为。

2、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讲,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 32

条 当事

人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同时,《招标
法》第 46

条又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

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所以,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尽管有了投标书和中标函,
但是产生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还必须有一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

按国际惯例,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2)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承包内容进行施工,竣工并在法定保修期
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
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国家工商局、建设部发布的 GF-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
范文本的示范性要求,除上述二项内容以外,还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
、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

3、招投标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2、(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标价的工程量表;

(8)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由此可见,工程施工招标合同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都是形成招标投标过程通过要约承诺
的方式所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文件。所以,不论从合同活动或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理论上
和实践上分析,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或是合同缔约过程的监管,本质上属同
一个主题的两种不同的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