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3、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取得增项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 3 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
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复印件。
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 2、3、4 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
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
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每增加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
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
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重新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6-1)》;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4、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
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 2、3、4、5、6 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
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
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
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
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提交:
1、
《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7-1)》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申请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需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及
复印件;
4、申请注册证书污损更换的,需提交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
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注销注册提交: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5-1)》一式两份;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原件;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
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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