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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工程师通常是受聘于电梯承建商的,但他们在执行安全检验和签发安全证书时是完

全受制于安全条例的法律约束,不因聘用条件而受到行政命令的干预。因此注册工程师的安全
检验在形式上相当于承建商的自检,但由于注册工程师所赋予的法律责任而使之与自检有本
质上的差别。注册工程师既是执行电梯技术规范的工程技术人员,也是执行安全条例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责任人,相当于政府派驻各承建商安全监督员。他们不但要签署安全证书,而且要向
机电工程署报告安全隐患。政府的职能管理部门,通过了对注册工程师专业资格的认可,就可
把安全监测工作下放到基层(承建商)而不必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目前,香港的注册升降机、
自动梯工程师的基本资格是:

(1)学历机械工程或电机工程或电子工程或屋宇装备工程高级文凭或高级证书的同等或

 

更高资格。
(2)经验在安装、试运行、测试及保养升降机或自动梯方面不少于 5

 

年工作。

(3)考试首先通过一年一度的由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中文大学 4 所大
学以及机电工程署联合命题的统一笔试(英语);笔试合格一年内向机电工程署申请面试,面
试通过即可以注册成为政府认可的注

升降机

自动梯工程师(升降机工程师和自动梯工程师

必须分别注册, 并且只能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  

目前,香港有 300

 

多名注册的电梯工程师执行其安全检测的职能。

 

电梯的拥有人是电梯安全运行主要的责任人

香港的

升降机

自动梯(安全)条例》明确规定 1,电梯的拥有人(业主)对电梯的安全使

 

用承担责任。具体来说,这个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于新安装的或是进行了主要更改的电梯。在其投入使用之前,其拥有人必须聘请注

册工程师作出检验后, 

 

由注册工程师出具安全证明书。

(2)

 

对于已投入使用的电梯、自动扶梯,其拥有人必须:

a)每隔 2

 

周聘请注册承建商进行一次检查、清洁、加油及调校;

b)对于自动扶梯每隔半年,对于电梯每隔 1

 

年,聘请注册工程师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c)对于自动扶梯每隔 1 年,对于电梯每隔 5 年,聘请注册工程师进行一次全面的定期测试(包
括安全装置的动作试验)  

对于上述 b)项和 c)

 

项的定期检验和定期测试后,必须由注册工程师出具安全证书。

(3)拥有人必须记录并保存一份经署长批准的工作日志,将以上(1)、(2)项中有关的保养、检验、

 

测试工作的详细资料记录在工作日志上,当署长提出要求时,提供给署长查阅。
(4)拥有人必须聘用合资格人士来进行电梯工程,这里合资格人士是指 a)注册工程师;b)受雇
于注册承建商的合资格技工;c)

 

由以上两种人直接监督的工人。

(5)

 

当发生事故时,拥有人即时以书面通知署长及相关承建商。

对于以上(1)和(2),当注册工程师出具安全证书后,拥有人必须在收到证书后的 7 天内,

将该等证书一式二份连同规定的费用呈交机电工程署,经署长(或其代行人)登记签认后,将
其有效证书的正本张贴在相应的规定位置后,方可使用电梯。否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
罚款$10000 及监禁 6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