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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锅炉安全管理制度。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锅炉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二)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

 

(三)锅炉安全巡回检查制度;

 

(四)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仪器仪表的维

护保养以及定期检验、校验、检修制度;

 

(五)锅炉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六)锅炉交接班、水处理、运行及化验制度。

 

12、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锅炉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二)对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仪器仪表的

维护保养以及定期检验、校验、检修等进行督促、检查;

 

(三)对锅炉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

止使用锅炉,并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组织开展对锅炉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锅炉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生产、使用锅炉的行为,均有权向质

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并依法及时
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