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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明确了评估的作用。规定评估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评估师执
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
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评估师执业范围。并且规定评估师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对评估对象
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能力,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第三,明确了评估师如何关注、如何恰当披露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责任限制。

《指导

意见》规定,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
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并对查验情况予以披露,但不应超越执业范
围明示或暗示承担验证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责任。评估师以
设定产权为前提对委托方不具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评估,应当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和设
定产权前提予以充分披露,并明确说明设定产权状况与实际法律权属状况存在重大差别。

  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和我们对评估业务的理解,评估师虽然不对评估对象法律权
属确认或发表意见,不承担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验证的责任,但是应当关注权属资料
的真实,而且如果发现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确有瑕疵还应当恰当披露。这实际上是说评估
师虽然不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进行确认或发表意见,但是评估师还是要对各种评估对象
法律权属有个基本正确的认识,只有这样,在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进行关注时,评估
师才能发现并判断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是否有瑕疵;也只有这样,一旦发现评估对象的
法律权属确有瑕疵,才能进行恰当的披露(甚至可以说是艺术的披露,因为评估师一边
面对的是委托的客户,一边面对的是公众和法律)。尽管,恰当的披露决不是确认或发表

意见,但是评估师只有掌握了充足的法律权属知识,才能够 关注并恰当披露 。这就对评
估师在各种资产的法律权属方面的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提了一个比较高的要求。

  三、评估师对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的过错及认定

  评估师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评估师的民事责任主要
是指评估师的专家民事责任,即评估师作为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在为委托人

——

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利益损害,而由责任主体

评估师依

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民法或者侵权行为法领域所说的专家,是指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
得到执业许可或资格证书,并向顾客或者当事人提供专门服务的人。专家责任是指具有特
别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在履行专业职能的过程(执业)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应是侵权民事责任,而且是一种过错责任。

 

  侵权的过错责任一般应当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即: 损害事实、致害行为、行为人的
主观过错、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的过错是致害行为的心理基础和
驱动力,致害行为是过错的外在表现。在过错责任的认定中,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又是
非常关键的一环。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致害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
意和过失状态。需要注意的是,过错虽然就其本质而言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态度,但对过
错的认定却主要应运用客观标准,如行为人所从事的业务性质、客观环境等,在法律上通

常使用 诚信善意之人 的标准。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他人之权利和利益负有一般义务的人,应当尽到一个 诚信善意

之人 的注意程度。诚信善意之人 是指一个受过一般教育,具有一般的知识水平和技能、

“ ”

具有一般道德水准的人,这个 人 是法律上拟制出的一个标准人, 诚信善意之人 的注

意程度,就是法律对于一般的人所要求的注意程度。用 诚信善意之人 的注意程度作为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