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消防车道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
时 , 可 沿 高 层 建 筑 的 两 个 长 边 设 置 消 防 车 道 , 当 建 筑 的 沿 街 长 度 超 过
150 m 或总长度超过 220 m 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
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
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 80 m。
4.3.2 高层 建 筑 的 内 院 或 天井 ,当 其 短 边长 度 超 过 24 m 时 ,宜设 有 进 入
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 车 道 的 宽 度不 应 小 于 4.00 m, 消防 车 道 距 高 层建 筑 外 墙 宜
大于 5.00 m, 消防车道上空 4.00 m 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 头 式 消 防 车 道 应 设 置 回 车 道 或 回 车 场 , 回 车 场 不 宜 小 于 15
m×15 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 18 m×18 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
4.3.6 穿 过 高 层 建 筑 的 消 防 车 道 ,其 净 宽 和 净 空 高 度 均 不 得 小 于 4.00
m。
4.3.7 消防车道与 高层建筑之间 ,不应设置妨碍登高 消防车操作的树木 、
架空管线等。
规范条文说明:
根据各地消防部门的经验,对高层建筑作了在其周围设置环形车道
的规定,但不论建筑物规模大小,一律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会有困难,为
此作了放宽。
据调查, 高层建筑的长度一般为 80~150 m,也有少数高层建筑,
使用功能广面积大,其长度超过 200 m.会给扑救带来不便,故规定总长度
超过 220 m 的高层建筑,要设置穿过建筑物的 消防车道。对干设有 环
形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可以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参照 《建 筑 设 计 防 火规 范 》 6.0.3 条作了相应规定。人行通道也
可利用前后穿通的楼梯间。因为高层建筑如没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
通道,发生火灾时不仅影响人员疏散,还会妨碍消防扑救工作。
高层建筑内院和天井,其 短边长度超过 24 m 时,宜设有进入内院
或 天 井 的消 防 车 道 .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能进去,有回旋余地,还能掉
头出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 50016-2006 2006-12-01 实
施
6 消防车道
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
大 于 160 m。 当 建 筑 物 沿 街 道 部 分 的 长 度 大 于 150 m 或 总 长 度 大 于
220 m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
消防车道。
6.0.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 24 m 时,宜设
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6.0.3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
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 80 m。
6.0.4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
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