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很多来自于对邻接权认识的模糊或侵犯,权利人在行使自身合法
权利是,易对他人权利造成侵犯。我认为,立法在此处应明确规定
或直接尽量列举邻接权的大体侵犯情形,并将之分类予以处理,对
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的处理将助益颇多。现可将邻接权与著作权的
共同所有情形分列以下类别在此以作分析:
(
1)
演绎作品中的演绎者与原作者利益冲突的处理
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
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演绎作品在演绎者的改编、翻译、
注释和整理后具有独创性,成为独立的新作品。但演绎作品基于原
“
作品而产生,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 改
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
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
”
权。 ,这就说明了我国著作权法对演绎者创造演绎作品时的要求是
在进行在创作时,须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支付其一定报酬,在创
作的同时,不得侵害原作者署名权,再创作人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歪
曲、篡改等,如果演绎作品的创作人是对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
再创作,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时可以不支付报酬,但原作
者的署名权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权不得侵犯。需要强
调的是,如果在创作的作品在情节、结构设计以及其他方面完全改
变了原作的主题思想,使之已看不出是出自原作,视为独立的新的
作品而非演绎作品。演绎作品的版权归演绎人享有演绎人对其演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