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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到注意义务。具体到用作房屋登记材料的房屋测绘报告亦然。

    合法性,即用作房屋登记材料的房屋测绘报告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具体体现:一是房屋测绘报告的制作主体合法。硼

g 绘渤第 22 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

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该法第

25 条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人员须具备相应

的执业资格。因此,只有具备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和房屋测绘执业资格的人员,才可以从
事房屋测绘活动,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才合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

18 条规定,用

作房屋登记依据的房屋测绘报告,登记机构须审查施测机构的资质。故在房屋登记实务中,
登记机构须查验出具房屋测绘报告的单位是否有资质,在测绘报告上签字的测绘人员是否
有执业资格;二是房屋测绘报告的内容合法。

<俯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 8 条规定,

房屋建筑面积是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之一,该建筑面积是按照《房产测量规范》

(GB/T 

17986.1—2000)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由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部分建
筑面积构成。

<俯屋测绘管理办法》第 18 条规定,用作房屋登记依据的房屋测绘报告中面

积测算依据与方法属于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的范围。《房屋登记办法》第

10 条规定,房屋

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有固定界限的幢、层、套、间为房屋登记的基本。因此,对

为房屋登记提供建筑面积信息依据的测绘报告的内容,登记机构主要审查: 房屋测绘报

告是否以幢、层、套、间为单位反映建筑面积; 房屋测绘报告提供的建筑面积数据是否
按《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范围、依据和方法计算。

    真实性,即用作房屋登记材料的房屋测绘报告须客观、真实地反映申请登记的房屋建筑
面积、界址、墙体归属等情况。《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

18 条规定,用作房屋登记依据

的房屋测绘报告中界址点的准确性属于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的范围。《房屋登记办法》第

19

条第

(一)项规定,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现场查看。虽然《房屋登记办法》

没有规定对因建筑面积变动产生的变更登记,登记机构须查看现场,但笔者认为,房屋建
筑面积的增加或减少导致房屋面积变动,从而导致房屋界址点的变动,欲知晓房屋测绘报
告反映变动后的界址点正确与否,登记机构唯有查看现场,因此,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和因
建筑面积变动产生的变更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现场查看,核实房屋测绘报告反映的是否
是申请登记的房屋,界址点是否准确,墙体归属是否真实等。

    有效性,即用作房屋登记依据的房屋测绘报告满足登记要求且与申请登记的事项相关,
即具有可采用性,主要体现:一是房屋测绘报告须合法、真实;二是房屋测绘报告具有适
用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

18 条规定,用作房屋登记依据的房屋测绘报告的适用性

属于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的范围。所谓适用性,就是房屋测绘报告提供的信息与申请登记的
权利或事项具有相关性。用作初始登记材料的房屋测绘报告,反映的房屋建筑面积信息与
申请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信息一致,就具有相关性;用作因建筑面积变动产生的变更登记
材料的房屋测绘报告,除反映的房屋建筑面积信息与申请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信息一致外,
还应当反映房屋建筑面积的变动情况,即房屋建筑面积变动前和变动后的情况,才具有相
关性。

    结论:登记机构对用作房屋登记材料的测绘报告的审查,不能拘泥于形式审查或实质审
查,应该是证据审查。登记机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须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
性尽到力所能及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