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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控制。根据多个建设项目的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履行中出现争议较为集
中的内容举例于后:

      3.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 8 条发包人工作“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
接至施工场地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中对“施

工场地

”填写表示含糊,特别是非单体建筑施工,对“场地”的理解承发包双方更是各取其意:

发包方认为水、电、路达到施工区域界内任何地方即可;承包方认为施工场地应该指单体建
筑的施工位置。在合同签订时监理工程师应提请业主明确场地的含义。

      3.2 对于可调价材料特别是涉及金额较大且价格变化频率快的钢材、水泥,其调价的
方式更应明确具体。有的合同表述为

“按造价管理部门同期发布的《造价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或者

“以施工单位所购钢材的发票价格为准进行调整”,笔者遇到类似此类条款均造成了结

算争议隐患。前者说法太笼统,由于工程施工时间跨度都不会太短,

“同期”指某一期还是几

期,如果明确写成

“按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期间造价管理部门同期发布的《造价信息》各期价

格的算数平均值为准进行调整

”,就不会出现分歧;后者的做法对材料价格的控制相当不利,

一是承包商没有货比三家的积极性,去选择性价比高的,二是使承包商有了投机赚取不法
利润的可能。不法承包商完全可以利用市场的价格波动提前或者滞后开取发票,或者虚开发
票价格。

      3.3 施工合同中工程承包范围和相应价款的确定也是结算争议出现较多的条款。笔者
经历不少工程为了简化招标或签订合同,无论采用清单或者定额计价模式,都愿意将基础
深度在一定范围内包千。比如说:本工程价款已包含

5 米以内的基础深度,如实际深度超过

5 米按实进行调整。这种写法会造成两个方面的争议,一是工程项目多为部分基础深度超过
5 米、部分基础深度远小于 5 米,其深度平均值小于 5 米,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调整?二是超过
5 米怎么调,是只调大于 5 米的部分呢,还是大于 5 米的基础全部重新计算再减去原来 5 米
的计价,增加其价差呢

?类似问题如果签订合同中阐述明确了,结算时就不会产生分歧。

      3.4 工程变更部分价款的确定。一个工程项目往往有多个专业,其套用的定额涉及土
建、安装、市政,在招标和合同签订时各专业造价的计算和浮动比例不一定相同,如果工程
量变更较大,定额的应用和浮动价款也不是一个小数,合同约定不好同样会引起较大的争
议。下面引用笔者参加签订的一段合同文字

“经发包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变更,结算时按

相应定额及下浮比例对合同价款实行增减变更:其中,厂房、办公楼、宿舍楼、门房的土建工
程按土建

99 定额基价下浮×%,其配套水电安装工程按安装 2000 定额基价下浮×%,环境

工程按市政

99 定额基价下浮×%。价差部分不下浮。定额的套用和价差计算按原投标报价的

原则进行。

”由于合同约定较细,既明确了不同工作内容套用定额名称,同时也约定了不同

的下浮比例。承发包双方对工程变更部分价款的确定没有产生争议。

      4、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控制案例

      工程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重点是准确有效的处理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建筑工程设计
变更和现场签证工作是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内容,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发
生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内容广泛,构成原因复杂,重视和搞好这项工作才能正确确定工程
造价、控制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