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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职能定位不准。目前,我国还没有从国家的层面制定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中存在明显的政出多门、职能交叉重叠、权责不明等问题,同时叉缺
乏一个权威主体负责所有的食品安全执法。部门众多、分段执法的监管权分配的行政体制,
不仅增加了食品监管执法成本,而且容易导致明显的执法漏洞,大大削弱了食品监管的有
效性。

 

  

(1)党政之间的权责不清在党政官员之间,责任如何分配,带有一定的不可预期性。这

种不可预期性与党政之间的权责不清相连。

 

  

(2)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权责不清如果需政府承担责任,到底是问到哪一级?需要几级

政府来承担责任

?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领域,上级部门委托下级部门行政执法的现象很普遍,

上级食品安全部门能否因委托而免责

?基层食品安全部门对辖区内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

的监管责任到底有多大不明晰。

 

  

(3)食品安全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问的权责不清。目前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是分割的,由

于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到位,部门之间权力的划分存在很多交叉、重叠之处,有利可图时积极
行使权力,争夺权力,出了问题则互相指责,推卸责任。

    

  

3 完善食品安全行政问责的运行机制   

  

3.1 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行政问责的法律体系 

  行政问责是建设责任政府和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需要依
法实施。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追究行政官员的责任,问责如何启动、由何人依何程序认定官员
失职、官员究竟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等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法律明确加以规定。问责的依据主
要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

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此外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
规章。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存在着法律位阶低、问责标准不明确等问题,而且在问责的主体、
对象、范围、步骤以及责任形式和惩处力度等方面都不尽相同,缺乏统一性和科学性。

 

  实践证明,为了使行政问责制成为一种长效机制,使行政问责制从行政性问责切实转
变到法律性问责,应该在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和颁布专门的行政问
责法规,以法律的方式来使问责制法律化、制度化,真正使问责有制可守、有章可循。加快推
进行政问责制度的法制化进程,本文认为主要从两方面来推进:

(1)通过整合形成包括问责

标准、问责程序、问责范围、问责主体、问责救济在内的,全国统一的,结合实际的问责法律
法规。规范问责主体及其权力,确定行政问责客体,规定行政问责事由,明确行政问责方式,
界定责任体系等。

(2)在追究公务员违法行政或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时,必须经过具有法定事

由并经过法定程序。这就要求问责主体在行使职权时,既要依据实体法,也要遵循程序法。
在行政问责过程中,一旦违反法定程序就会影响问责结果的公正,并损害责任人的程序权
利。为了保障问责对象的程序权利,必须改变以往那种

“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依照法定程

序实施问责。

    

  

3.2 培育食品安全行政问责文化 

  营造行政问责文化的核心是破除

“官本位”思想,建立以“民为本”思想为核心的新政治

道德。欧文・

E・休斯指出:“公共行政无论在总体上还是在行政人员个体那里,都应当把维

护公共利益作为不可移易的目标,任何脱离这一目标的行为都是对其责任的背离,而且应
当承担其后果和责任。即使得不到法律的惩罚也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

”因此。在保障全体国

民食品安全这一伟大事业中,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树立

“有权必有责”的行政责任意识,

真正履行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行政问责文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作为

“行政”文化,它包括行政思想、行政理想、行

政道德、行政观念、行政传统、行政习惯等等,促使政府及公务员尽职尽责;另一方面作为
“问责”文化,它通过问责主体对问责客体的监督、质询等活动,促使政府及公务员积极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