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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并据此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为推动矿业权人增强保护地质环境的意识,采矿权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采矿权人应
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发生矿区
范围、矿种或者开采方式变更的,采矿权人须按照变更后标准缴存治理恢复保证金。采矿权
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

 

  

2、开采矿产资源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并在矿山关闭前
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发生转让的,该义务同时转让。对矿山地质环境治
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址,国家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探矿权
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消除安全隐
患。

 

  

3、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矿权人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并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定期上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
场检查。责、权、利更加明确和统一,更加有利于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全面推进矿山环境保护 

  (

1)加强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和合作,共同推进矿山环境保护工作 

  要把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矿业开发的重要内容和紧迫任务,各级政府资源环境
管理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
履行执法监督职能,做好综合协调;国土资源部负责矿山环境保护具体工作,在做好地质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同时,积极推进和组织矿山环境调查、规划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及土地
复垦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矿山环境保护工作。

 

  (

2)严格执行新规,依法治矿 

  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使矿山环境保护工作走
上法制化的轨道。要明确矿山环保的目标,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对于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
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规定

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资源破坏浪费的经济政策和措施。

 

  (

3)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与宣传,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应当广泛深入地开展有关环境保护的宣传与教育活动,培育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使
之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与保护其自身安全健康的重要性;同时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把矿业权人、人民群众等各方面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共同参与,把这项工作做好。

 

  

2、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矿山环境遭受破坏 

  矿山环保和恢复治理的好坏,需要有严格的监测、监督检查等制度的支持,需要有一定
的程序和手段作为保障。

 矿山建设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保证各项环境保护和治理措

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措施不落实、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的矿山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3、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矿山环境保护水平 

  (

1)加强培养矿业开发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科技人才 

  加强科学技术在矿山环境保护中的应用,特别是要加强对矿山的综合利用和尾矿、煤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