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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导师与学员的互动。学员在课上课下可随时与导师交流,可探讨课业问题、也可以研究部
队工作实际问题;可探讨学术论文的撰写,也可以共同攻关学员带来的课题。导师在导中学,
学员也可在学中导,教学相长。

 

  三是导学内容广。导师对学员指导的内容全面、丰富,既指导学员

“做学问”,还要在潜

移默化中协助学员队做学员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活问题。

 

  三、任职教育

“导师制”的实施 

  机关教学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任职教育

“导师制”,必须以培养高素质的新型军事人才为

目标,立足现有的基础和条件,遵循严格的管理程序和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
形成完善的机制。

 

  

(一)导师的岗位职责 

  各种培训班次的任职教育既具有职业教育和岗位指向性等共性特点,不同的培训班次
又具有不同的特性,因此,对

“导师”职责的界定既要有共同部分,还要有针对不同培训班

次确定相应的特定职责。

 

  共同职责。导师要了解学员的具体情况和发展特点,指导学员制订科学的学习计划,要
向学员介绍所学课程并指导学员的课程学习,指导学员选定论文题目,进行相关课题研究
解答学员的疑难问题,帮助学员提高岗位任职能力;协助做好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
学员的身心健康,做学员的良师益友;协助进行对学员的课程考核和培训成绩评定;给予
学员任职岗位建议。

 

  特定职责。特定职责根据具体培训班次的具体要求由机关和

“总师”制定。 

  

(二)导师的选拔标准 

  导师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其言行能够成为
学员的榜样;肯于学习钻研,有较深厚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
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对部队需求有一定
的了解,能够对学员任职需要进行针对性的指导;熟悉任职教育规律和院校的规章制度。一
般情况下,任职教育导师应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导师的选拔程序 

  在

“导师”的选配中,必须严格规范,真正选拔出让学员信服、让机关和“总师”放心的

“导师”。 
  

1.公布岗位,设定条件 

  每学期开学时,院校将本学期任职教育培训所需设置的

“导师”岗位予以公布,设定各

班次

“导师”的选拔条件,面向相关专业系公开招聘。 

  

2.个人申报,室系初审 

  符合条件的教员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报表;由教员所在教研室和专业系综合分析
教员能力素质,并结合该教员本学期教学科研任务情况进行初审。

 

  

3.单位推荐,机关优选 

  通过室系初审的

“导师”候选人由单位推荐,机关就各候选人的专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

力进行评定,优中选优。

 

  

4.颁发聘书,发布公告 

  机关选出

“导师”后,由训练部门颁发聘书,并及时张榜公布。 

  

(四)导师的规范管理 

  任职教育导师应在机关和各培训班次

“总师”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机关应成立导师管理机

构,对导师的管理应以人为本、跟踪考核、动态管理。

 

  第一,要建立导师岗前培训制度。通过岗前培训,使导师熟悉院校各种教学管理制度的
运作及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成为导师后,每年还须接受相关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