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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英美法系学者认为,股份认购是一种表示愿意购买一个公司(包括设立中的公司)

当时尚未发行的特定数量的股份并支付价款的要约,与公司的配股行为(承诺)一起构成
了完整的契约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构成对公司章程的违反,从根

本上讲,是一种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因为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而给其他已经履行出资义务
的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不依照前

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如何理解公司法第 94 条的规

定呢?根据该条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缴足出资的承担补缴责任,其他发
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有疑问的是其他发起人或设立时的董事可否要求未缴纳出资的发起人
承担违约责任呢?该条没有给出答案。笔者认为若排除违约责任的适用,在公司成立前未缴
足出资的需要承担补缴和违约责任,而公司成立后只需要承担补缴责任,这显然违背了逻
辑和理性。因此笔者认为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缴足出资的仍然违反了发起协议,还应当
承担对其他发起人或公司的违约责任,这样才符合法理。

 

  

3.2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有违约责任、补缴责任、差额填补责任及其
他股东的连带责任,表面上看其设计是比较完美的,是加强公司的资本信用的保障,但实
践中这些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由谁来进行追究呢?首先我们来分析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的立
场。公司的资本状况公司的董事和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最清楚,对于公司成立后资本充实情
况更是了如指掌,如果有股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实,他们在催缴无果的情况下会提起诉
讼吗?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胜诉后,若该股东被强制执行如数缴纳了出资,大家皆大欢
喜,但若该股东无可执行财产,或可执行财产少于应缴资本,那么公司其他股东或发起人
就面临危险即承担补缴责任,这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其次,董事是否会以公司名义
提起诉讼呢?也不大可能。因为公司的主要决策由董事和主要控股股东决定,而董事依然听
命于控股股东,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同样面临前面所分析的风险,权
衡利弊他们依然不愿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到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责任的规定存在缺陷。公司法需要进一步明
确出资责任的追究主体,建立完善的出资制度制度,必须在立法中明确责任的追究主体是
公司,建立催告失权制度,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或董事必须承担催缴责任。可以考虑如下行权
步骤: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或董事通知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于一定期限内缴足出资;期限经
过后仍未缴足的通知失权并追究其违约责任;通过拍卖的方式充实资本,其他发起人承担
差额填补责任;若公司设立时董事怠于履行义务,则规定公司设立时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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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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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傅穹.重思公司资本制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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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冯果著.公司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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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赵旭东.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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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天涛著.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