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生产企业、认证机构、行业协会或相应管理部门均可作为评估需求人,向工作
组提出评估需求。
已获得认证或正在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应通过认证机构提出评估需求。
3.2.2 提出材料
提出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投入品的评估需求时,应同时提交相应材料。
提出材料应至少包括:申请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详细说明投入品的组分、组
分来源、国内外登记注册情况、生产加工工艺、使用方法、使用条件、使用限量、使用频率、安全
性说明、检测方法、质量标准以及该物质的分析测试报告(必要时)等。同时提交纸质材料
(签字盖章)和电子版。
如涉及商业机密,应当对需保密的部分做出明确标示和说明。
3.3 受理
工作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材料完整性的审核,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符合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评估需求人,并由工作组列入评估计划,组织专
家启动评估程序。资料不完整的,或因其他原因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做出书面说明。
特殊情况下,工作组可启动紧急评估程序
3.4 评估
3.4.1 工作组应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本着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该投入品
进行技术评估,并完成技术评估报告。
3.4.2 工作组根据评估结果,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推荐建议。
3.5 评估结论公布
国家认监委根据工作组的推荐建议,适时更新《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投入品临时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