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加险铁路道口险和特别约定的内容是格式条款
附加险铁路道口险和特别约定的内容是保险人未与投保人协商,单方决定的,而且长
期和重复针对不特定的投保人使用,因此,附加险铁路道口险和特别约定的内容是格式条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包括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整体的定位和规定。合
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合同法中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
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
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此规定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的义务加以规定,提请注意必须达到足以使相对人注
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的存在,该项义务的履行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完成之前,体现
和确立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之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格式合同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当
事人的权利,限制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限制的盘剥,格式条
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法院可以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或予以变更。
二、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铁路道口险和特别约定的内容的性质
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的附加险铁路道口险和特别约定栏的内容系发生特别约定的事项后
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无权获取赔偿的问题,该特别约定是在基本条款外设定的
实体权利义务,用于限制和排除被保险人实体权利,同时免除保险人实体义务的约定,对
投保人关系着其投保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因
此,附加险铁路道口险和特别约定实质是属于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机动车保险条款外,
以其自己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约定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特别约定的内容其性质是
责任免除条款。
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
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规范机动车辆市场行为,督促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中国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同时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作出解释。
1997 年 8 月 20 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发〔1997〕358 号《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及其附加
险的条款和费率开展保险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变更条款内容,不得直接或
变相降低保险费率。
1999 年 1 月 6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保监产[1999]2 号发《关于重申机动车辆保
险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指出,为打击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规
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重申:凡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